| 索引號: | 11341723556342452T/202403-00011 | 組配分類: | 特殊教育 |
| 發(fā)布機構: | 市教體局 | 主題分類: | 科技、教育 |
| 名稱: | 安徽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文號: | 無 |
| 生成日期: | 2024-03-07 | 發(fā)布日期: | 2024-03-07 |
| 關鍵詞: | 制度文件,特殊教育 | 有效性: | 有效 |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guī)范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9〕261號)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殊教育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發(fā)展的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教育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發(fā)展政策確定。
第三條 補助資金遵循“中央引導、省級統籌,突出重點、講求實效,規(guī)范透明、強化監(jiān)督”的原則。
第四條 補助資金支持范圍為全省獨立設置的特殊教育學校和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重點支持國家集中連片特困地區(qū)縣、國家和省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深度貧困地區(qū)縣。2019-2020年,補助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特殊教育學校改善辦學條件,為學校配備特殊教育教學專用設備設施和儀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設施設備,對隨班就讀學生較多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進行無障礙設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殘疾學生接受義務教育提供送教上門服務,為送教上門的教師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支持探索教育與康復相結合的醫(yī)教結合實驗,配備相關儀器設備,為相關人員提供必要的交通補助。
資源中心應當優(yōu)先選擇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學校的縣,資源教室應當優(yōu)先設立在招收較多殘疾學生隨班就讀且在當地學校布局調整規(guī)劃中長期保留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醫(yī)教結合”實驗項目應當優(yōu)先選擇具備整合教育、衛(wèi)生、康復等資源的能力,能夠提供資金、人才、技術等相應支持保障條件的地區(qū)和學校。
上述政策到期后,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規(guī)定和特殊教育改革發(fā)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按程序調整補助資金支持方向。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教育廳共同管理。省教育廳負責審核市縣(區(qū))相關材料和數據,提供資金測算需要的基礎數據,審核市縣(區(qū))提出的區(qū)域績效目標,并提出資金需求測算方案。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guī)定,會同省教育廳研究確定有關市縣(區(qū))資金預算金額。
市縣(區(qū))財政、教育部門要根據職責承擔在資金安排、使用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切實加強資金管理。
第六條 補助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按照基礎因素、績效因素分配到各市。其中:
基礎因素(權重60%)下設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數、特殊教育學校數、特殊教育專任教師數、特殊教育生均公共財政預算教育支出等子因素,各子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
績效因素(權重40%)下設隨班就讀人數占特殊教育總人數比例、績效評價結果、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等子因素。其中,隨班就讀人數占特殊教育總人數比例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獲得。績效評價結果子因素主要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各地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及相關標準,組織評價獲得數據。如省財政廳單獨開展重點績效評價,相關市縣(區(qū))以省財政廳的評價結果為準。落實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指示要求子因素,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財政廳確定數據。
計算公式為:
某市縣(區(qū))補助資金=(該市縣(區(qū))基礎因素/∑有關市縣(區(qū))基礎因素×權重+該市縣(區(qū))績效因素/∑有關市縣(區(qū))績效因素×權重)×補助資金年度預算資金總額
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財政部、教育部有關要求和特殊教育改革發(fā)展新形勢等情況,適時調整完善相關分配因素、權重、計算公式等。
第七條 市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財政廳、省教育廳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省級財政、教育部門于每年2月底前,向財政部、教育部審核匯總報送當年補助資金申報材料,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jiān)管局。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上年度工作總結,包括上年度補助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完成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當地財政投入情況、主要管理措施、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當年工作計劃,主要包括當年全市工作目標和補助資金區(qū)域績效目標、重點任務和資金安排計劃,績效指標要指向明確、細化量化、合理可行、相應匹配。
第八條省級財政在收到中央資金預算后,會同省級教育部門在三十日內按照預算級次合理分配、及時下達本行政區(qū)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部門,并抄送財政部安徽監(jiān)管局。
第九條 補助資金支付執(zhí)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制度執(zhí)行。
第十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在分配補助資金時,應當結合本地區(qū)年度重點工作和本級財政安排相關資金,加大統籌力度,做好與發(fā)展改革部門安排基本建設項目等各渠道資金的統籌和對接,防止資金、項目安排重復交叉或缺位。
縣(區(qū))級財政、教育部門應當落實資金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區(qū)域內相關教育經費的統籌安排和使用,指導和督促本地區(qū)特殊教育學校健全財務、會計、資產管理制度。加強特殊教育學校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硬化預算執(zhí)行,強化預算監(jiān)督;規(guī)范學校財務管理,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guī)范和高效。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加強財政風險控制,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guī)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一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zhí)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資金按國家和省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教育部門要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規(guī)定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jiān)控,認真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應用,做好績效信息公開,提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省財政廳、省教育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教育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項目審核申報、經費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嚴禁將資金用于平衡預算、償還債務、支付利息、對外投資等支出,不得從補助資金中提取工作經費或管理經費。
第十四條 財政、教育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jiān)察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申報使用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存在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財政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guī)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教育廳負責解釋。各級財政、教育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栋不帐∝斦d 安徽省教育廳關于印發(fā)<安徽省特殊教育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7〕4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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